
岳塘新闻网7月4日讯(通讯员:宋旭)近日,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潘某某、刘某等4人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判决书,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,被告潘某某、肖某某以及刘某兄弟2人,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分别在湘乡市梅桥镇、山枣镇、湘潭县乌石镇等地,采用“判山”的方式砍伐当地村民自留山中的林木。经湘潭市林业局价值认定,被告潘某某、肖某某2人滥伐林木价值共计302231元;被告刘某兄弟2人滥伐林木价值共计248019元。
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容易,修复难。针对潘某某等4人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,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强化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办案联动,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,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
2024年6月17日,岳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。庭审中,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,出示了大量证据材料;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此基础上,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,并就潘某某等人滥伐林木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行为,出具了生态修复专家意见书等,诉请判令被告潘某某、肖某某以及刘某兄弟2人,通过植树造林、补植补种、抚育护林等措施,做好生态环境修复。
6月28日,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本案判决,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,在判决潘某某等4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,判决潘某某、肖某某承担更新造林28.46亩、栽植一年生树苗3770株的生态修复责任;判决刘某兄弟2人承担更新造林25.84亩、栽植一年生树苗3380株的生态修复责任。
检察官提醒:森林是构建生态环境的主要自然因素,对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。滥伐林木会造成森林的生物多样性破坏,降低森林的生态调解功能和空气净化能力,加剧水土流失。若需砍伐树木,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,按照规定的地点、数量、树种进行采伐,无证滥伐林木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,甚至可能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!
责编:于杨
来源:岳塘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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